伤残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费工资);另两项赔偿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伤残保险待遇
一 级:待遇:(1)伤残赔偿金:24个月本人工资;(2)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伤残津贴为90%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津贴,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停工留薪期(一般12个月,伤重或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期满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医疗待遇),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基金按月支出)2008年是1806元
二 级:待遇 伤残赔偿金22个月,伤残津贴85%。其他同上。
三 级:20个月;80%,其他同上
四 级:18个月,75%,其他同上。
五 级:16个月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支付;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的,单位补足。
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医疗35个月就业,合计55个月,55×1806元=99330元。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14个月伤残补助金,其他同
本人解除的:18个月医疗;3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48个月:86688元。
★ 七级到十级(伤残补助金在基金支出,另两项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12; 医疗16,就业25,合计41: 74046元
八级伤残10; 医疗14,就业20,合计34: 61404
九级 伤残 8; 医疗12,就业15,合计27: 48762
十级 伤残 6 医疗10,就业10,合计20: 36120
后两项支付条件: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一次支付,以上合计数不包括伤残赔偿金。
1,丧葬费:1806×6=1083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或孤儿的,每月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济南50×1806=9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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