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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发包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8 10:43:00 浏览量:

作为农民工密集分布的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层层转包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很多缺少资质的包工头最终承包了工程。这种情况下发生农民工出现工伤的情况,赔偿问题往往会变得复杂。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对类似的情况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违法转包的建设工程出现工伤的,发包方和具体施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花园的建设工程,经过几次转包,最终转到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唐某手里。唐某2013年9月12日雇用龙某做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作为总包单位的某冶金公司为龙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不久,龙某在工作中受伤,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九级,龙某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59元。


   2014年10月14日,龙某因工伤而离职。龙某认为总包单位应该支付其医疗补助、伤残等经济补助金,遂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定,冶金公司应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龙某的其他诉求被驳回。总包单位某冶金公司对比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因此,总包单位以及参与层层转包的劳务公司以及包工头唐某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连带支付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05.39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本案为例,某冶金公司承建某花园公司的花园项目后,双方又一致同意并由某花园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只有用工资质的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将涉案工程的钢筋加工项目转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钢筋班唐某,唐某雇用龙某做工,根据涉案工程的上述承包关系和用工资质情况,法院确认某冶金公司、某花园公司、某劳务公司及唐某应依法连带承担龙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在实际的建设工程发包、转包与分包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对方有无相应资质,以降低工程转包的风险,否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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