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工伤赔偿 > 正文
工伤赔偿达成私了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作者:曹祝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8 10:22:00 浏览量: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案    情】


董某在某沙石料厂工作期间不慎被叉车挫伤,单位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2900元。后单位与董某协商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董某受伤补偿金10000元,包括今后因受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四个月后董某受伤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六个月后董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董某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董某可否撤销该协议?



【解    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因此董某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eichang/6509.html
上一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缺席裁定支付工伤待遇
下一篇: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作出前私下与工伤职工达成的数额明显过低的赔偿协议无效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