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三台人刘顺(化名),22年前在四川某电力公司上班8年,是一名挖掘机操作工。2013年,他被查出是矽肺三期。当年,绵阳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是,该公司认为刘顺已离职22年,过了诉讼时效,并且不能证明所患职业病与用工单位有直接关系,将绵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市中院了解到,经过一审二审,由于公司举证不能,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和刘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51万元。
离职22年,查出矽肺病后被认定为工伤
1983年,刘顺从部队退伍后应聘到四川某电力公司工作,是一名挖土机操作手,用工性质为临时工。1991年,该公司所承担工程完工,已工作8年的刘顺回到老家务农。刘顺介绍,从1994年开始,他就经常感觉胸闷气短、呼吸困难,慢慢地丧失了劳动能力。在近20年的治疗过程中,刘顺一直认为自己患了哮喘,但一直医不好。
2013年10月16日,四川省疾控中心检查后,给刘顺出具了“矽肺三期”的诊断书。2013年10月21日,刘顺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他认为,自己在公司从事挖土机工作长达8年,由于企业防护、劳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自己每天在尘土环境中工作,才导致患上矽肺病。
2013年10月25日,绵阳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2013年11月15日,公司作出“根据我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我公司无任何刘顺的用工信息资料,对方亦未与我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提供刘顺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的回函。2013年12月18日,绵阳市人社局到刘顺所在村社调查后,作出了刘顺的职业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庭审焦点,患病是否是在该公司工作所致?
公司接到绵阳市人社局对刘顺的工伤认定书后,一纸诉状将绵阳市人社局诉至三台县法院。公司认为,刘顺不是该企业职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刘顺在临时用工关系结束22年后申请工伤认定,已过时效,且不能证实其所患职业病与用工单位有直接关系,故认定工伤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所以不应对其承担工伤责任,要求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同时,公司提出,刘顺在部队服役时,同样是从事挖掘机操作手的工作,要求认定所患职业病系22年前工作所致。
庭审中,刘顺承认自己在部队也曾从事挖掘机操作手这一事实,但他认为部队的挖掘机密封性好,吸入粉尘的几率较小,而公司的挖掘机密封性相对较差。绵阳市人社局认为,刘顺在公司工作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绵阳市人社局作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刘顺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请工伤认定,符合相关规定。
举证不能,公司败诉 协商赔偿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出认定刘顺所患职业病系22年前工作所得的证据不充分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但因其并未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刘顺在服役、外出、外住期间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故对其不能证明刘顺所患职业病系22年前工作所得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通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法庭辩论时,一直表示刘顺在部队服役时,就从事了接触职业病的工作,但用人单位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刘顺在部队上服役的时候,就已经患了职业病,所以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刘顺和公司在三台县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刘顺51万元。(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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