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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工资不符,受伤职工获巨额赔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4 10:07:00 浏览量:

 

 案例简要: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真实工伤案例,过程艰难和曲折,本案当事人尹先生三级工伤,除了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之外,另获得伤残津贴等的差额巨额赔偿43万余元。这个工伤案件的成功,对于全国的工伤者在索赔伤残津贴差额赔偿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
案情描述:
一、旷工惨遭碾压丧失劳动能力
    尹先生,36岁,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2012年6月26日,经小舅子兰先生介绍来到了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一家铁矿。尹先生于2012年6月27日到铁矿处工作,担任井下渣工工作。2012年7月26日早6点多钟,尹先生与同班组人员沿着斜井走着下井作业当走到大概120米左右,尹先生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倒到钢丝绳上,这时罐车正好上升将申请人带入罐底并从其身上压过去。事故发生后,工友将其升井,矿上派车将尹先生送往朝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收住院确诊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第2、3、5、6、7肋骨折、双侧髋关节脱位、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开放性外伤。
    2012年8月25日,铁矿向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县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2012年11月9日经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叁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
二、被削减的保险缴费基数
    尹先生在铁矿整整工作一个月,工资5800元。但单位铁矿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仅为1720元。今年年初,铁矿向朝阳县工伤保险基金为尹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60元、按月伤残津贴1376元和按月护理费757元。但尹先生一直未予领取这份待遇,原因是尹先生的实际工资是5800元,而按月伤残津贴仅为1376元,这如何生活?单位铁矿就一个态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再也无其他任何赔偿了。
三、申请劳动仲裁,败诉
    2013年9月初,尹先生自从受伤后基本上都是住院治疗。尹先生的夫人马女士说,单位肯定不同意协商,最好别和单位接触了,直接向朝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开庭后没多久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另外裁决了6千元赔偿额。这个结果尹先生一家无法接受。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四、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后遭遇审理法官刁难,申请回避成功
    起诉后,朝阳县人民法院某法官审理。开庭前,审理的法官要求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出庭。这是法官不懂法律吗?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外,其他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更何况,本案原告尹先生是三级工伤,双腿全残,不能独立行走。这是开庭前的第一次刁难。第二次刁难,是开庭前在法官办公室,法官说你们已经享受了国家待遇,为啥还要求差额赔偿啊?你们不是两头堵吗?言外之意就是我们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陈剑峰律师这时拿出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给这位法官看。随后,法官说赔偿3-5万是否可以接受,代理律师回答说不能接受,最低赔偿40万。
    开庭过程中,该法官的表现似乎和单位律师很熟悉,在代理手续有瑕疵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开庭过程中,法官说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为啥要起诉?应当等彻底出院起诉才对。律师据理力争说,如果等到彻底出院再起诉,那诉讼时效超过了谁负责?有哪条法律规定伤者出院才能起诉?法官说话要有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该法官的庭前、庭中表现,尹先生代理律师果断地提出申请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法官先入为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判决;二是该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经验明显不足,可能会导致案件错误判决。律师当庭提出法官回避,写好书面申请交给尹先生签字后递交给法官。
    休庭了,法官说回避申请要上报院长做决定。
    没过一周,民一庭褚庭长电,说案件已转到了民一庭,有事儿可以和他直接联系。这意味着我方申请法官回避成功了。
五、换法官后开庭审理,占据主动地位
    开庭前,褚庭长说起诉书太简单,关于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详细,要求写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寄过去。律师精心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快递给了褚庭长。随后确定了开庭日期。
  
案情亮点:
   一是尹先生一方在一个证人兰先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位证人马女士。兰先生出庭作证后,在申请马女士出庭作证时,单位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说马女士曾经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证。陈剑峰律师对褚庭长说,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马女士应当可以出庭作证,至于证明效力由法院决定。褚庭长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马女士出庭作了证,以证明工作时间一个月及月工资5800元。
另一个亮点是,单位一方也带来了两位证人,只申请其中一位证人出庭。这位证人经过尹先生律师的不断盘问,露出了破绽,说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一个月。单位律师看事情不妙,怕再会出其他问题,说另一证人不用出庭作证了。然而,搭档左爵云律师不罢休,坚持要求对方的另一证人出庭,经向褚庭长申请被批准了,对方的另一位证人变成了申请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证人也露了马脚,经过尹先生代理律师的不断盘问,证人说他在渣工工种工作了两天每天挣100多元。对方的两位证人原本是想为对方做出不利于尹先生的证言,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做出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证言,成了尹先生的证人。
庭审判决:
六、庭审胜诉获巨额赔偿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龄60岁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34.9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万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所有各项合计43.5万元。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除外。法院确定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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