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离职三年后被查出患有尘肺病,于是向“老东家”佛山某洁具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洁具公司在调查后发现,这三年间王先生还在其他公司工作过,尘肺病究竟是在哪一家公司患上的,一时间悬疑丛生。而后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属工伤后,洁具公司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
案情:离职三年查出尘肺病
2004年,王先生进入涉案洁具公司从事注浆工作,至2008年12月辞职,在离职前没有做体检。
离职3年后的2011年11月30日,王先生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陶工尘肺一期。关键是,王先生在发病前还在潮州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短暂工作过,而且事隔三年,洁具公司不承认王先生的尘肺病与他们有关。
2012年3月8日,王先生向洁具公司所在地高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先生患陶工尘肺病是工伤。洁具公司不服,向高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高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洁具公司仍旧不满认定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高明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焦点1、离职三年是否还能起诉?
洁具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反言之,超过两年的,应当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洁具公司所提出的《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行政法规优先于规范性文件。
法院进一步解释称,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潜伏期长,具有明显的隐匿性和迟发性特点。如果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发病,其工伤申请才能受理进行一个限定,无疑会将很大一部分的职业病患者挡在了工伤保险的大门外,势必使其本人及家庭今后的生活陷入巨大的困境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焦点2、是在哪家公司患上的病?
作为原告的洁具公司还认为,王先生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故意隐瞒了其离开原告后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的事实,以致人社局作出认定时未能查清案件的事实。为了证明王先生曾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过,洁具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向银行调查第三人王先生与潮州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工资发放的情况,银行后提供协助查询回执,显示王先生的银行卡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有固定的金额存入。
法院认为,从法院依原告的申请所调取的证据来看,王先生在离开洁具公司后确实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过,但工作时间较短,而王先生在洁具公司处工作将近5年时间,并且在离职时洁具公司并没有为王先生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所患的职业病与洁具公司无关的情况下,高明人社局以洁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理由,经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维持了高明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来源:广州日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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