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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操作不当受伤仍获工伤赔偿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8-02 08:38:00 浏览量:

      江津石工刘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受伤了,他所在的公司以“谁出错、谁负责”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所幸,江津区人社局近日以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支持了刘某的认定申请。

     刘某是江津区某建筑公司石工。今年5月的一天,他在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帮室内架子工传递材料,不慎将靠立在墙上的钢管碰倒,以致右手被砸伤。

    随后,刘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公司提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好了各项安全措施,刘某是在为他人传递材料时,因自身操作不当而受伤,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刘某受伤担责,故拒不支付赔偿。

    双方协商不下,最后刘某找到了江津区人社局。该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本案中,受伤职工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刘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蓄意为之。因此,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等。

    该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有3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工伤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来源:重庆日报,www.ft22.com整理)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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