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初次来到广东打工的90后农民工张智东在工厂不慎被塑料再生机绞伤,造成右手臂伤残。为了工伤认定和取得赔偿,他经历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行政诉讼、两次民事诉讼,至今工伤认定仍是“死结”。
2007年12月,来自湖北省利川市一个小村庄的张智东刚满17岁,就来到广东,成为高要市瑞盛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一位普通工人。工厂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工人购买社保。“如果老板每个月按时给我们发工资,我就满足了,哪敢要求其他福利。”张智东对此不敢有怨言。没想到的是,2008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他在操作塑料再生机时,右臂被机器致残。更想不到的是,张智东从此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之路。
2009年2月24日张智东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因工受伤。在是否为工伤的问题上,瑞盛利公司却拉响了“持久战”。公司认为,张智东并非在上班时间发生意外,因此不属工伤。“当天他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18时,被绞伤手的时间是凌晨2点左右,并非上班时间。”公司方称,并提供了当时的张智东上下班的微电脑打卡钟打卡记录作为证据。“一直都是老板娘对我们进行考勤,并没有什么打卡钟,这是伪造假证据。”张智东对公司这个说法感到非常心寒。
2009年7月,肇庆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高要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瑞盛利公司不服复议诉至高要市人民法院。两个月后,法院认定高要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工伤认定,责令该局重新认定。
这下张智东不服了,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26日,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张智东上诉,维持高要市法院原判。
接下来一年半的时间,当事三方又把上述流程依次走了个遍:高要市劳动局第二次认定张智东为工伤;瑞盛利公司提起第二次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高要市法院、肇庆市中级法院仍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高要市劳动局重新认定。
期间,瑞盛利公司宣布停产,强迫解除了与张智东的劳动关系。不久,瑞盛利公司老板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张智东与瑞盛利之间的工资、加班等劳动争议纠纷以1万元了结。
经过两轮败诉后,当地劳动部门认为:“由于此案经历了较长时间,原来与张智东一起工作的工人已经全部离开了公司,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法取得新的证据。”工伤认定再次陷入僵局。
2013年1月,张智东对瑞盛利公司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其中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更换费等共99万多元。但法院认为,事故造成张智东的损失共约43.7万元,“由于张智东的受伤定性已被本院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构成工伤依据不足”,张智东被判承担70%的损失,而瑞盛利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担负30%的损失,共13万余元。
面对审判结果,张智东非常沮丧。他告诉记者,父亲在2009年已经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母亲患有肿瘤却无钱医治,现在全家仅靠着父亲每个月180元的低保维持生活。这位瘦弱的独臂少年尽管大字不识,但对于讨回维权一事却坚定无比。目前张智东已经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瑞盛利公司进行上诉的申请书,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导致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先后两次被撤销的关键,是法院采信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上下班考勤表作为证据,相信张智东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劳动原因受伤。尽管张智东及劳动部门均认为考勤表是伪造证据,但劳动部门在第二次作出工伤认定时,没有调取到有力的证据来推翻。
对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宏伟认为,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劳动者的上班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则应当采信劳动者对于上班时间的主张。但同时劳动者也应加强证据意识,有意地保留一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存在虚假,则劳动者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而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的话,法院则可能会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
“如果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工伤赔偿绝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但如果没有购买,只能由单位来支付。当单位没有赔偿能力,那就很麻烦了。”韩宏伟建议,劳动者应要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社保中包含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是某些并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诸如私人作坊的私人老板,老板与工人仅是雇佣关系,发生事故后很难以通过工伤途径进行索赔,只能向老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来源:个人日报,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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