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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10 11:02:00 浏览量:

案例

    2005年4月18日,孙强(化名)经过应聘来到烟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只是保证孙强每月600元的工资。2005年10月26日,孙强在为公司维修房屋时不幸摔伤,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经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承担了孙强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公司却再未派人护理,并拒绝承担医疗费。调解无果后,孙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回顾:2005年4月,孙强为谋生计,来到烟台寻找工作。后经人介绍,他在烟台某实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虽然干的是体力活 ,但好歹每月都有600元钱的收入。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孙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公司的做法,孙强也并未在意。

 10月26日,工作仅六个月后,孙强发生了意外。在给单位维修房屋的时候,他不慎从房顶摔落在地。随后,孙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孙强骨折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治疗期间,孙强总共住院107天,公司方面承担了他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孙强的伤并未彻底痊愈,2006年12月11日,孙强再次住院,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总共花费一万余元,但这一次公司方面的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拒绝像上次一样为他支付医疗费。

 公司的做法让孙强很受伤,而自从摔伤后孙强便不能再参加工作,收入成了他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了讨个说法,孙强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方面明确表明,不会再给他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孙强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审判结果

 被告不服裁决法院支持赔偿

 对于裁决结果,烟台某实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单位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孙强相关工伤补偿,但对于孙强有关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调解不成,孙强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孙强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强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律师分析

 工伤赔偿属无过错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刘昌辉律师表示,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刘律师说,本案原告自入职之日起便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此时即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本案被告没有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只能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刘律师提醒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具有工作危险性的特殊岗位。工伤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小知识

 关于工伤保险的部分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来源:广西新闻网,ft22.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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