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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聘工伤职工,法院判决赔偿9万元合同赔偿金
作者: 来源:硚口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7 15:39:00 浏览量:

职工因公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竟收到了企业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怒将企业告上法院。近日,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扣减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后,判决企业向职工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员工停工留薪期间被公司解除合同

2010年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设备专员工作,与公司在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敬业工作十余载。2021年8月1日,杨某在工作时突发意外,不幸摔伤。经评定,杨某所受伤害系工伤,工伤致残等级为十级。令杨某意想不到的是,他在收到了公司作出的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后,竟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该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带着怒意与疑虑,杨某找到公司讨要说法。公司认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则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合同赔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诉至硚口区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受疫情及行业政策变化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受到冲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调岗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合同赔偿金

近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载明具体解除理由,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杨某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扣减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后,向杨某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案件承办人朱瑞波法官表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对工伤职工承担相应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都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给职工的生活、医疗带来困难。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得降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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