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8〕11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公平争议的作用,及时有效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要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对包括工资诉求在内的多诉求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将工资争议及其他争议分案申请,对工资争议优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要加强仲裁调解,加大仲裁终局力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适用简易处理;对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受理阶段做到“快调”“快立”。
1.强化“首问导诉”。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申请时,应落实“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接待人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义务、有关注意事项以及需要补充的具体书面材料,并指导农民工规范书写仲裁申请书。对于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或者引导农民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代为书写,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工来回往返奔波的时间、交通等费用。
2.强化风险告知。对仲裁请求不当、委托授权不明、不能或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不遵守仲裁纪律等情形,实行仲裁风险告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风险。
3.强化案外“快调”。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及时了解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日通知用人单位调解,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建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按照立案程序即时制作调解书,现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拒绝调解或3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立案程序。
4.强化优先“快立”。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原则,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外调解未果立即转入立案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释明救济途径。
(二)审理阶段做到“快审”“快结”。
1.坚持仲裁文书送达一步到位。对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受理案件后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尽量减少仲裁文书送达次数。
2.坚持答辩期缩短征询和优先开庭。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主动征询被申请人(含第三人)是否愿意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对被申请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可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申请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对坚持法定答辩期的,应在答辩期满次日起优先安排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期间。
3.坚持“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力争30日内结案,对重大疑难案件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审结。
4.坚持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对诉求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124号),实行终局裁决。对包括工资在内的多项诉求案件,工资争议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挂牌督办机制,对10人以上、涉案金额较大的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挂牌督办,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裁决、快速结案。
(二)强化联动调处。各地仲裁机构要加强同司法、信访、工会等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积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动,对10人以上集体欠薪争议,于接诉当日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合调处。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作,对不属仲裁机构处理范围的事项,引导农民工通过有关途径解决。积极与司法部门、工会沟通,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加大普法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ongmingong/8756.html
上一篇: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篇: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