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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10:31:00 浏览量:

于印发《甘肃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6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7〕16号)要求,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更好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0日


甘肃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工资文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包括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本细则所称个人,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拖欠工资 “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二章规范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具体为:行为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含)以上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 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收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获取。


第三章监督和着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迷和申辨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第九条 被告知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告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陈述、申辫。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列入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钿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米购、 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 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 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四)在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五)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甘肃” 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任意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四章 公布方式

第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的甩人单位或个人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 甘肃”网站、“信用中囯”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列入“黑名单”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布“黑名单”的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成立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黑名 单”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黑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公布的信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上一级人力资游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公布的“黑名单”信 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有权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1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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