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2017]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着力预防并妥善解决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实需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要求,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工资情况监管,落实项目劳务实名制,督促用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按照《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企薪联办〔2017〕8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建筑业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结合项目劳务实名制实施情况,组织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自查自纠,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要求予以评价,对落实实名制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和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到省厅建筑业处(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欠薪隐患的项目,请将详细情况一并报送)。
二、依法履行支付工资责任。要密切关注各种渠道的舆情,对群众反映(上访)的欠薪案件,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和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建设单位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用工单位是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必须对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必须负直接责任。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标准,将拖欠工资的企业列为“黑名单”予以曝光。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公开投诉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因违反建筑市场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从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建筑业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责任主体欠薪逃匿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协调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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