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地方人大/政府
地区:江苏省
颁布文号:苏政办发[2008]95号
颁布时间:2008-9-18
生效时间:2008-9-18
苏政办发[2008]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42号),全面推进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农民工较为集中、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商贸、餐饮、旅店等行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探索适合行业特点的缴费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同时,可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生产施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跨地区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六、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为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或采取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农民工受意外伤害后的接济救助问题。
七、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建设、建筑、安全生产等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严格管理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并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主动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新闻媒体要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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