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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20)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4 21:58: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0〕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社保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调整额度。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

  2.最低标准。调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各等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030元/月,二级伤残3000元/月,三级伤残2970元/月,四级伤残2940元/月,五级伤残2910元/月,六级伤残2880元/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调整额度。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配偶增加20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增加17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2.最低标准。调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1240元/月,其他亲属1120元/月。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组织实施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计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计发。

  五、工作要求

  调整后的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待遇调整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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