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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人社发〔2019〕2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1 10:46:00 浏览量: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人社发〔2019〕29号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心),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杜绝部分用人单位选择性参加社会保险,侵害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五险”并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

各用人单位(含各类人力资源代理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申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统一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五项社保费用统一申报核定。对个别用人单位只申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要进行清理,应当统一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

二、严格按照宁夏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5〕3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厅、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宁社保发〔2018〕10号)规定的参保范围、经办流程办理。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审批事项及流程,应按“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进行相应优化。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对于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明确的经营范围中最高风险行业费率确定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明确的,由参保单位在《银川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如实填写具体的生产经营范围,并加盖单位公章。

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暂按0.75%缴纳工伤保险费,待国家明确行业分类后再按规定调整费率。

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生产经营范围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社保经办机构暂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部门核清生产经营范围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重新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上述流程确定费率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同时,将该类企业列入社保非诚信名单。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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