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10月1日起,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
作者: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发布时间:2020-09-29 09:55:00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两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惠及两地群众,9月27日,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协议服务机构互认


《通知》明确,从2020年10月1日起,四川省和重庆市社保经办机构互认对方签订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今后按月交换双方协议服务机构变动名单。双方通过人社厅(局)官网对外公布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名单查看方法


重庆市>>


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专栏—社会保险专栏—表格下载。


网址:


http://rlsbj.cq.gov.cn/ywzl/shbx


四川省>>


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单位服务”栏查询 。


网址: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


就近治疗


《通知》明确,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按就近原则在两地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川渝两地工伤职工根据病情需要到对方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转诊转院的办理流程按省(市)内转诊处理。在川渝两地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按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费用结算


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后,在未实现联网结算前,两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对方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工伤费用,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待条件成熟,两地可逐步实现联网结算。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9909.html
上一篇:深圳工伤认定不用再跑窗口
下一篇:江苏在全国首推“工伤保险专递”便民服务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