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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全国首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新闻封面 发布时间:2020-08-29 08:52:00 浏览量:

8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现场,四川省人社厅及工伤保险处、省社保局、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等相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该《条例》的制定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四川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该《条例》共6章49条,系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个“首次”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据悉,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在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和增大工伤保险范围基金的支付范围方面,该《条例》创下了两个全国“首次”。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就近办事  

 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

在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的问题上,《条例》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而为了满足和方便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同时,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不仅如此,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四种情形

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能否认定工伤的尺度

该《条例》也更加规范。在《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同时,《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四川省即将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但《条例》也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并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新闻多一点

为何四川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四川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177万人,基金累计结存83.9亿元,全部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连续16年提升,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更好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伤保险制度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提升统筹层次、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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