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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机械,让工伤认定“活”起来
作者:张翀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07-28 09:11:00 浏览量:

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

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对此,专业人士认为,应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昏迷100多天后,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未被认定工伤。

3月7日,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一直未能苏醒。对其工伤申请,武汉市人社局称,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工伤。事实上,在疫情防控中,沈蓓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其从未被认定工伤到最终认定工伤的过程,也曾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


不予认定工伤

2月13日凌晨,刘文雄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经急救无效不幸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事实上,仙桃市卫健委于1月22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伏潭镇卫生院认为,刘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死亡,不应机械地认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他的病发死亡系超时间超负荷在岗工作导致,应认定为工伤。

而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仙桃市人社局提出,刘文雄生前一段时间以来,并未承担一线防疫值班任务,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上下班规律,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在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心肌梗塞亦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虽然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是疫情下的最美逆行者,其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仙桃市人社局认为。

2月27日,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政府申请复议。


“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随着行政复议,刘文雄生前的抗疫工作量也浮出水面: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除本职工作外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对外公布刘文雄电话号码,他曾在休息时间接受病人问诊。

值得注意的是,仙桃市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他参与了防疫工作,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文雄的工伤认定,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仙桃市政府撤销了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作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杨思斌教授认为,此次围绕抗疫医护人员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工伤认定的标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确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体系,即典型性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

刘文雄在家猝死,不能适用典型性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款。但是,杨思斌认为,不能狭隘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而是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医生的工作时间延长且和休息时间不再有明确的界限,工作岗位拓展了,处于在家待命备勤状态下的“家”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待命和电话接诊”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他认为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建议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定条款

针对引发沈蓓家属质疑的“48小时工伤”条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杨思斌告诉记者,“自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就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争议条款。”

当职工突发疾病,家属救人心切,48小时后才放弃抢救,于是就不能认定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无疑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死亡标准的确认、抢救的方式等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

目前,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界定为工伤。杨思斌说,《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48小时工伤”条款,这实际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的困境。杨思斌认为,“48小时工伤”条款需要完善,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

疫情发生后不久,国家就明确提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项规定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其实,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度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

典型性工伤认定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都做了严格要求。但是,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杨思斌认为,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的理解不应机械化,不能固守其狭隘的文字含义,而是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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