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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规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可使用省级调剂金
作者: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6-09 11:54:00 浏览量:

若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或者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时,可以申请使用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省级调剂金是指省本级和各市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资金分账户)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缺口以及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的专项工伤保险基金。调剂金的来源包括省本级和各市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的调剂金,调剂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省本级和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筹集上解省级调剂金。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本级和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于每年3月初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于3月中旬下达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额度通知。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下达的上解计划额度,于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一次性足额上解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本级上解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照上解计划额度直接拨付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调剂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市在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征缴预算,无挤占挪用基金违规违纪行为,且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符合省级调剂金补助的情形。可以提出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申请。


其中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当期缺口符合调剂情形的,经核实后在省级调剂金可承受的范围内给予80%补助。对参保单位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经核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原则上按事故补偿额度(指本次事故中的伤亡职工按工伤保险政策核定的有关待遇补偿总金额)的80%予以补助。市工伤保险基金用尽累计结余且省级调剂金不能满足当期缺口调剂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但如果出现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出现支付缺口,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以及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费少收而导致超支的,则不予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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