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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患职业病员工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担责
作者: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9-05-08 16:41:00 浏览量:

重庆四中院发布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未通知患职业病员工申报债权的 清算组成员应担责

 

2019年4月2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受经济形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影响,渝东南片区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财务状况紧张,劳动争议纠纷处于高发态势。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645件,审结7367件,分别同比增长48.62%、49.64%。其中,黔江区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幅最大,达193.99%。


根据重庆四中院通报的情况来看,该院辖区五家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呈现出地域分布不均的特点。在统计期内,案件数受理量最小的秀山县法院为496件,黔江区法院案件受理量为秀山县法院的5倍之多,达2543件,这表明经济总量大、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相应较多。


通报显示,渝东南片区劳动争议案件仍以传统案件类型占主导,但在特定行业,服务期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有所显现。从诉求上看,只有极少数案件是单一的诉讼请求,绝大多数案件为追索劳动报酬、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复合型诉求。


此外,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占比较大。随着产业结构转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情况逐年增加,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法院,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在统计期内,重庆四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已审结的民事二审案件为281件,其中涉及劳动者一方为5人以上的有5批120件,占比达42.7%。


在重庆四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清算组未通知患职业病的员工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案例引人注意。


2013年11月,黄某、袁某以股东身份注册成立安瑞装卸公司。2014年3月,杨某入职安瑞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公司未安排杨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未给杨某某购买工伤保险。


2015年11月,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杨某为水泥工尘肺贰期。之后,杨某未再上班。2017年2月,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经鉴定,杨某某为伤残肆级。


2016年4月,安瑞装卸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注销时,清算组成员为黄某、袁某。清算组未告知杨某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后杨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黄某、袁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宣判后,黄某、袁某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安瑞装卸公司未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在杨某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时,应由安瑞装卸公司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在杨某确诊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前,黄某、袁某注销了安瑞装卸公司。在注销前的清算过程中,黄某、袁某明知杨某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患有职业病,却未通知杨某申报债权,最终导致杨某无法再向安瑞装卸公司主张权利,具有重大过失,应向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重庆四中院依法判决黄某、袁某共同赔偿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津贴等费用共计126.4万余元。


“公司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知晓公司有罹患职业病的员工的,应当及时通知患职业病的员工申报债权。若清算组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在评析案件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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