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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取餐途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03-27 20:54:00 浏览量:

外卖员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北京朝阳社保局

外卖员赵先生遭遇车祸,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外卖员所在公司则称,不能证明车祸事发于送餐途中,遂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今日(3月27日),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事故是否发生于上班期间产生争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原告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蓝公司)起诉称,赵先生系该公司外卖送餐员,工资按送单量计算。2017年11月17日,赵先生遭遇车祸,但其未能证明事故发生在送餐的往返途中,故不应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就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且赵先生提供的任何材料都未能明确其在工作中受伤的结论。为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干部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当庭答辩表示,2018年6月12日,该局对赵先生的《调查笔录》显示,赵先生主要负责回龙观地区的外卖送餐工作,工作时间是10: 00到20: 00。 2017年11月17日19时左右,在接了单准备前往首开创客广场取餐途中,他骑电动车行至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先生右脚脚踝骨折,对方报警。该局认为,赵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认定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被告认为,当天赵先生上班,原告应当提供不认可工伤的证据,并且未查到涉事公司为赵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的记录。赵先生也否认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此,原告表示,需要调取赵先生事发当天的派单记录才能确定,但暂时没有查到,其代理人也无法说清是否曾为赵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以及在哪里缴纳。

庭审中,双方还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管辖权产生争议。被告认为,原告住所地和工伤保险参保地在朝阳区,被告有管辖权,原告则称事故发生地/经营地在昌平区,被告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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