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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19-01-08 11:48:00 浏览量:

我省规范工伤鉴定 提出合理时间路线等相关要求

上下班遇交通事故未必都认定工伤

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外,还必须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才能认定为工伤。日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非合理时间路线不算工伤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环节的漏洞和问题。

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应该认定为工伤。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认定等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条件。

通知同时规定,“对因病死亡的情形,应严格按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进行界定”,这一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直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这一条件。

病志造假或移交公安机关

通知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前,应认真核实被鉴定者身份真伪,利用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逐一进行核查。除精神类疾病和肿瘤患者外,其他科目被鉴定人在专家组鉴定前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和基准指标确定体检项目。对体检指标数据与本人提交材料不符、涉嫌病志造假的,一律取消鉴定资格。对所有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进行100%的病志真实性核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擅自伪造、涂改病志或诊断书,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欺诈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条标准明确病退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准确界定病退鉴定人员范围,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从严审核报名资格,申请参加病退鉴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经过系统治疗后,身体功能对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其本人的劳动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二是精神类疾病患者的病程需达到5年以上,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经系统治疗取得精神病医院的住院病志和诊断书;三是循环科、呼吸等内科、内分泌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12个月以上,并取得住院病志及诊断书;四是恶性肿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报告;五是癫痫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应明确癫痫发作频率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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