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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九江 发布时间:2018-11-07 20:05:00 浏览量:

为了降低用人单位风险,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近日,《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包括: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即可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到账全额转缴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再提取10%作为年终服务质量考核预留金缴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另定)。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从缴费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为基础,即一至二类行业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三至六类行业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七至八类行业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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