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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不能成了“镜花水月”
作者: 来源:金羊网 发布时间:2018-08-24 20:32:00 浏览量:

“煤矿关闭了,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也被拒绝,官司虽然赢了,可我们的赔偿金至今拿不到。”近日,郭顺林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自己面临的难题十分困惑。与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牛凤祥(已去世)、赵怀德、魏可才等一些尘肺工人。(8月23日《工人日报》)


郭顺林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一干就是9年多,在此期间他患上了尘肺病,但他从来没能接到过进行职业病检查的通知,这让他在离开煤矿几年后,因为身体越来越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才检查出尘肺病。经过努力,最终他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达到工伤致残等级二级。但与他存在劳动关系的煤矿已经关闭,而且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让他只能寄希望于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但北京市房山区社保中心却不予先行支付,他们以郭顺林接触粉尘并患职业病时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为由,认为郭顺林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但法院判决认为,郭顺林所受工伤符合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判决撤销社保中心《告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可社保中心却再次给出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房山区社保中心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房山区社保中心如此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北京市没有职业病先行支付案例,他们是根据市局的指示才变得如此“强硬”。全市像郭顺林案一样的案件人员众多,如果郭顺林的案子进行先行支付,就会引发示范效应,而因为一些用人单位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他们难以追偿,这就可能给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带来风险。


正因为担心先行支付会影响基金安全,让工伤先行支付政策在很多地方都面临落地难困境。工伤先行支付政策,是为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对劳动者实行的兜底保护,可这一兜底保护却变成了“镜花水月”。


这与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存在设计的问题有关。对此,就要完善追偿方面的规定,规避可能存在的基金风险。另外,劳动者弱势,也是社保部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不力的重要原因。


善政没能落地,这严重消解了政策善意,削弱了政策威力,也削减了政府部门公信力。工伤先行支付,亟待尽快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善政的可行性,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加强对执行政策不力的相关部门的追责,让好政策能得到严格执行。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才不会一直停留在纸面上及难以落实的执行中,才不会让劳动者“流血又流泪”,而兜底保护的好政策也才不总是成了充饥的“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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