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区人社厅、区财政厅联合行文对全区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全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新标准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对于人们最为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关部门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全区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较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增长了17.86%。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标准基础上增长17.86%。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主要经费来源由已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所有伤残程度达到五至六级的在职职工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备付仍然充足,备付为90个月。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工资水平与生活费用发生的变化,进行的科学合理调整。调整后不仅提高了工伤(亡)职工的待遇,也提高了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初步统计本次待遇调整将惠及近千名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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