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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年会上表演节目受伤,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8-02-22 17:34:00 浏览量:

简介

今年的春节,邓柳佳过得很不痛快!因为,在节前她受了伤,而单位又不承认她的伤属于工伤,并拒绝对其进行赔偿。为此,她向本报咨询自己应该如何处理此事。邓柳佳说,她自幼喜爱舞蹈,单位同事们也都认为她跳得不错。因此,在公司举办的2018年年会中,她应大家要求登台表演节目。岂料,由于公司请人搭建的舞台不牢固,在她表演时突然坍塌。此次事故,造成她全身多处受伤。经医院救治,她终于赶在春节前出了院,并花去1万多元医药费用。

在办理工伤待遇时,公司说:因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公司认为她受伤的原因并非由于工作,故不构成工伤。在她已经从舞台搭建者那里获得相关赔偿后,无权要求公司再对她进行赔偿。

邓柳佳说,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她应该怎么办?


说法

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均是错误的。在本案中,公司必须给予邓柳佳相应工伤赔偿待遇。其原因如下:

其一,邓柳佳的情形构成工伤。

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而邓柳佳之所以参加公司年会并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这一特殊工作安排的具体体现。

与之对应,邓柳佳表演的舞台当属工作地点,年会期间当属工作时间。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邓柳佳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其二,公司不得以邓柳佳已从舞台搭建者那里获得赔偿推卸自己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舞台搭建者已经对邓柳佳作出赔偿,但这种赔偿并非基于工伤的原因。况且,工伤赔偿与此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赔偿。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此,邓柳佳有权继续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


其三,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应当对邓柳佳进行相应的赔偿。(颜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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