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8 10:15:00 浏览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7月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此次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因工伤残职工。
此次调整根据护理级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完全生活护理218.67元、大部分生活护理174.94元、部分生活护理131.20元。
未参加统筹的伤残职工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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