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甘肃省调整2017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7-10-25 12:30:00 浏览量:

10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省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调整后,工伤人员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各项待遇将在11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1 范围企业工伤人员参加养老金调整的不在调整之列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 标准一级伤残增加106元/月/人二级伤残增加101元/月/人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为工伤人员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7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7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 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489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3 待遇今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此次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7787.html
上一篇:最高法:关于车辆挂靠的司机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等15件司法解释已废止,别再误用!
下一篇:河南省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