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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场所被打,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7-08-28 15:05:00 浏览量:

日前,一场“上超联赛”的业余足球比赛格外引人关注,一段球员因对裁判判罚不满而怒扇其耳光的视频让业余球员的赛场冲突成为网络上探讨的热点。事实上,球员董某在球场上暴力殴打裁判,已不仅仅是足球范畴的事情。据了解,被殴打的裁判赛后出现了头晕等身体不适的症状,随后前往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按照要求,被殴打的裁判员已前往医院验伤,有关部门会根据验伤情况来启动相应程序。


由此,引发了大家对另一个话题的讨论:职工在工作场所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因打架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践中常有争议。


首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确定工伤一般需要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一般来说,如果是职工自行报名参加体育比赛,在队伍名称中自行加上单位名称,由于这类活动并非单位组织的活动,所以职工在比赛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即如果是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参赛,依然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要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职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为其他私人原因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确实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在于双方采取的措施是否相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故意犯罪等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的“有故意犯罪等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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