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0月,某公司门卫王京(化名)被自己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其实,由于勤劳肯干,王京和公司及同事的关系一直都很不错。54岁的他孤身一人,为了减轻他的生活成本,公司还同意他住在公司院内的值班室里。公司在院里养了3条狗,自从王京住在院里后,公司便将饲养和管理狗的工作交给了他。2015年的一天,王京下楼梯喂狗时不小心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王京申请了工伤,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但王京所在的公司却不认同。
该公司认为,王京每天19时20分就下班了,而其受伤的时间为23时,并非工作时间内受的伤,且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同意其居住在值班室,因此该地点下班后应算其休息场所而非工作场所,而其受伤也是因为喝酒摔倒所致,并非工作原因造成。由于不服工伤认定,该公司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新疆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也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乌市人社局和新疆人社厅是被告,王京是第三人。
【焦点】
王京下班后住在公司院内,该居住场所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很多公司都给员工提供了宿舍,公司无法控制或约束下班后员工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也很难查明员工受伤的原因,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会加重公司的负担。”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工作人员说。
“门卫工作看似简单,但往往会被附加很多其他内容,像王京每天要喂狗的行为也是他的一项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这类工作都须在下班后完成,但这不该成为法律保护的盲点。”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张某说。
【说法】
虽然公司认为王京19时20分后就下班了,但根据乌市人社局对王京所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委托证明等资料,再结合该公司在法院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新市区法院认定,王京在公司院内给狗喂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介绍说,“本案中,该公司不认为王京是工伤,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乌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新疆人社厅维持乌市人社局的决定亦是正确的。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近日,王京终于拿到了公司的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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