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九原区法院审理了市民孟阳诉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要求认定其父孟庆国应享受工亡待遇一案。原告孟阳、被告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及第三人北重集团的代理人均到场参加庭审。庭审现场,就孟庆国的停工留薪期认定以及最终的死亡原因,双方存在极大分歧。
治疗时限与死亡原因均存在分歧
2015年2月2日晚间9时45分左右,北重集团职工孟庆国在单位大院下夜巡查时不慎滑倒摔伤。治疗期间,孟庆国所在单位依据相关政策向市工伤保险中心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市人社局下发《包人社工伤认字【2015】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孟庆国为因工受伤。
这之后孟庆国病情恶化,在入院第302天时医治无效身亡。孟庆国的家人提出工亡认定申请,要求享受工亡待遇。申请最终没能通过,理由为孟庆国的治疗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停工留薪期)。随后,孟庆国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孟庆国工亡并享受相应待遇。
今年3月21日,孟庆国的案件在九原区法院开庭审理。市工伤保险中心认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的相关规定,以多个受损部位中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为依据,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据此认定孟庆国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13天。孟庆国实际住院治疗时间为10个月,超过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另外,孟庆国的病例死亡原因为颈部淋巴结核复发和呼吸衰竭等,后期的抗感染治疗均与结核病有关。据此认定孟庆国最终并非是工伤部位的伤情导致其死亡。此外依据相关规定,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和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停工留薪期可在原发性损伤基础上追加两个月,但原告并未追加。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患者治疗过程的病历以及医生诊断均显示,孟庆国在治疗过程中,身体多处的炎症反应以及一些陈旧性疾病复发,结合病史考虑均与摔伤有关。由于孟庆国受伤部位较多,本人年纪较大,摔伤以及长期的治疗对人体整体机能以及抵抗力影响很大,因此结合病程,是符合原发性损伤引起炎症和并发症可追加两个月停工留薪期的。
停工留薪期应由谁来认定并告知
律师认为,无论病情是原发性的还是继发性的,依据规定,确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以书面形式下发,但孟庆国及其家属并未接到相关通知。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程序,孟庆国家属作为普通人不可能知晓。在孟庆国病情危重的情况下,要求其家属意识到治疗时间已经接近停工留薪期临界并依照程序到呼市进行相关认定,是不现实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庭审现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和告知义务,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存在不同理解。市工伤保险中心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下发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原告方则认为,停工留薪期的书面通知义务应由工伤保险中心承担,因为工伤保险中心是专业机构,每天都在处理类似的问题,也有监督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职能,而要求原告在孟庆国病危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是不是超了停工留薪期,是强加于患者的义务。
就此,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其作出的不予支持其工亡待遇的决定是事实清楚的。停工留薪期的告知应由第三人用人单位来出具书面通知,中心没有相关职能职责。为保护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安全地运行,中心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孟庆国的死亡不符合期限,因此不符合相关待遇。孟庆国治疗期间的费用和各种补贴中心已足额支付,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庭审现场,用人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是一个专业的判定,单位本身没有判定能力。单位只能依据孟庆国没有出院认为他没有恢复好转,认可其符合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代理人还提出,待遇的享受关键是确认停工留薪期,这需要一个至少三人的专家组综合情况进行认定。这更映证了单位没有这个能力进行确认。建议由专家委员会来确定病情和治疗期限。
当日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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