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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02-25 14:11:00 浏览量:

经省政府同意,省级适当提高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分别为302元、286元、269元、25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1元。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93元为基数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30%。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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