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沧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02-20 10:51:00 浏览量:
今年沧州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再调整,伤残津贴最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调整标准包括: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60元。
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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