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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咬人“咬”出的工伤话题
作者:周斌 来源:崇明网讯 发布时间:2017-02-14 10:13:00 浏览量:

今年的央视春晚上,姜昆的一段《新虎口遐想》,让观众重温了30年前的经典相声,逗乐了很多人。

然而当现实中真的有人掉进老虎洞,就成了一出令人叹息的悲剧。

大年初二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一名男子进入老虎园散放区,被几头老虎攻击撕咬,最后虽然被救出,但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当晚,官方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男子为翻越两堵3米高围墙,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逃票进入动物园。


令人震惊的是,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竟然发生了多起老虎咬死人的惨案。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一女子下车被一只老虎扑倒并拖走。

后该女子身受重伤,其母亲下车追赶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2010年9月14日,深圳野生动物园园林工盛金华,在清理猛兽谷廊桥上的杂草后,掉进圈养着

9只东北虎的虎山里,被5只东北虎撕咬,当场死亡。


2010年8月14日,安徽休宁县城凤凰山公园南侧的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一名饲养员在打扫卫生时,被老虎咬住20多分钟,不治身亡。

2010年3月6日,上海动物园狮虎豹生态展示区的一只孟加拉虎突发虎威,咬住一名50岁的饲养员。虽经其他饲养员极力解救,被咬饲养员终因伤重当场身亡。

2009年3月7日,3名爬野长城后抄近路下山的河北青年翻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虎园,一人被老虎咬到当场身亡。

这些不幸事件发生后,有的当事人被依法认定了工伤,也有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而由此引出的相关话题值得关注。


关注一     过了下班时间被老虎咬死能认工伤吗?

2010年7月,盛金华入职深圳野生动物园担任园林工,专门负责动物园花盆里的杂草清理工作。9月14日下午2时45分左右,盛金华在清理猛兽谷廊桥上的杂草后,掉进圈养着9只东北虎的虎山里,被5只东北虎撕咬,当场死亡。

事发后园方负责人曾称,当天下午2时45分左右,园林工人已经下班了,仅盛金华一人不知何故却又回到猛兽谷虎山的廊桥上。这座廊桥架在虎山的半空中,两边都有高达1.8米的玻璃护栏,护栏内有花盆。平时,老盛就负责处理花盆里的杂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盛金华之死算不算工伤?

当时业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动物园方面的描述,盛金华攀爬玻璃护栏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他的工作职责,其死亡与工作并没有直接联系,要认定其为工伤是有争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动物园园内,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园方明确表示:“虽然是员工在下班之后发生的意外,但园方会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其实,即使盛金华清理杂草时过了下班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所谓“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单位说没有要求盛金华清理廊桥上的杂草,但是他毕竟是园林工,且专门负责处理杂草,他的行为仍然在合理的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即使当时已过下班时间,有可能他本人未意识到,也有可能自愿加班,总之还是在“三工”的范畴之内。


关注二   职工违章操作被老虎咬死能认工伤吗?

2010年3月6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在上海动物园的狮虎豹生态展示区发生一幕惨剧。展示区内的一只孟加拉虎突发虎威,咬住了一名饲养员。虽经其他饲养员极力解救,被袭饲养员终因伤重不治当场身亡。据了解,该饲养员李忠林,男性,现年53岁,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已31年。

据现场一名游客说,他见饲养员李师傅到里面给老虎喂食。喂食前,他先打扫老虎的粪便等。老虎在笼子里面上蹿下跳,“听说昨天那几只老虎都没喂食,估计饿昏了。”令游客惊呆的是,其中一只老虎突然扒开了铁门跳了出来,以极快的速度将李师傅一口咬住。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该事故是由于饲养员在虎舍室外展厅打扫放食过程中,未将老虎出入门关闭,导致老虎直接进入虎舍室外展厅,酿成惨剧。

与李忠林同一年被老虎咬死的安徽专职饲养员占观胜,也是在给老虎笼舍打扫卫生时,因一时疏忽,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老虎笼舍中的安全隔离门进行关闭,就进入虎笼进行清扫,造成“人虎同舍”,最终人在虎笼里被老虎致伤。


但是即使是职工违章操作,也应认为是工伤。工伤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只要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就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而且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一般均有疏忽大意、过分自信或精力不集中等过失。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但是对于职工行为是否属于自残,单位必须负担举证责任,因为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就常理而言,要想证明职工自残自杀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是一种内心心理状态,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除非有职工受伤前留下的遗书遗言等证明材料。而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职工属于故意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等导致伤亡的,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承担败诉的后果。

不过,虽然单位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义务,但是单位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于违章作业进行处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的处罚与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工伤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不应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关注三   舍生解救亲属被老虎咬死能认工伤吗?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老虎袭人事件。从监控视频看,当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停下,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年轻女子打开车门,绕到汽车驾驶座。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把该女子扑倒并拖走。该女子的丈夫和母亲赶紧下车追赶。过十几秒,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年轻女子的方向驶去,将该女子救下。该女子身受重伤,其母亲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后被老虎咬伤的赵女士起诉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要求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0余万元。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认为在园方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致死,性质应属“见义勇为”,园方应承担母亲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中园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文暂且不论,但如果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那么按规定也可认定为工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那么母亲救女儿,算不算见义勇为条例所指的保护“他人”呢?


对此问题各方尚有争议,但是一般观点认为,亲属相救属于私德范畴,而见义勇为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帮助与救助。保护父母或兄弟姐妹是人的本能,用不着法律以奖励的方式来激励。母亲对女儿舍命相救,最根本的还是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义”。但是,不构成见义勇为,并不代表园方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园方确实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2010年6月23日,洪水中,湘潭县居民冯和平冒险参与营救居民的行动,当他救出1人返回后再救自己的母亲时失踪。当地居民认为冯和平是见义勇为的英雄,而当地政府认为,冯和平救母亲时落水,不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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