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消息,对广大工薪一族、弱势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个政策大利好,然而翻看上述《意见》,并未发现类似“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直接规定。事实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界定,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的,并不能轻言“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否则,就是对《意见》的误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其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何谓“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或解释,缺乏可循标准或细则,以致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条例》并认定工伤,各地莫衷一是,相关劳动仲裁与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尤其是以列举方式着重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职工工伤的四种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也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让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关怀,避免法律执行中的僵化,也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指明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上述《意见》同样是针对《条例》的具体实施而出台的,且在借鉴参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显得更为细化和具体,更有利于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不过作为地方规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条例》的规定范围,比如“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适用,仍要严循《条例》第14条的原则性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具有劳动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是具备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还要全面考量劳动关系、受伤原因、事故责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买菜受伤”一律算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等,就不属于工伤。
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都体现了对劳动者保护的人性化关怀,但要正确、全面解读和宣传“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而不能断章取义,造成舆论误导和公众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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