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话题:因工作而醉酒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这个问题,律师也有不同的看法
近年来,因公应酬在酒桌上喝酒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网上曾有报道,一男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有一次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喝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猝死,其妻子曾去劳动部门仲裁,最终没有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的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核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部分人认为这种死亡算工伤,因为其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是为了谈工作,是为单位争取利益,符合“工作原因”。而谈业务的场合多种多样,可以是办公室,也可是酒桌上。
但也有很多的人认为不应该算工伤,最直接的一个原因是,喝酒引发的疾病不在职业病名录里,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光认为, 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应当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谈业务喝酒乃至醉酒并非是司法实践中的履行工作职责,而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在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员工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都不应该认定工伤。因此,员工因为业务应酬喝酒导致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良军也认为醉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因为大家都知道喝酒特别是醉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而你明知却故意为之,这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构成工伤,必须是意外事件。”
但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认为,醉酒不是工伤认定的绝对排除因素。因为,很多情况下,比如在当一名员工是醉酒后在回家途中导致的意外身亡。如果说因公司老板要求陪客户喝酒属于“因工作原因的话”,那么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适当延伸。
在现实中,喝酒直接导致受伤或者身亡的情况与醉酒后间接导致受伤或者身亡的情况,处理起来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某个员工有胃溃疡的,不能饮酒,但为了单位应酬,老板要求其陪喝酒,结果导致胃出血。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还有一种情况,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喝了酒,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杨伟光律师认为,以上两种情形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从《工伤保险条例》14条、15条可以看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应当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谈业务喝酒乃至醉酒并非是司法实践中的履行工作职责,而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在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员工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因此,员工因为业务应酬喝酒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伤害都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是认定工伤的排除因素,但一些酒后伤亡的员工依然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企业方往往拿不出员工醉酒的证据
醉酒,通常理解为喝醉了酒之后的状态。在医学上,醉酒指酒精中毒,是指患者一次饮大量酒精(乙醇)后发生的机体机能异常状态,对神经系统和肝脏伤害最严重。
这几年市民们接触最多的,可能就是醉酒驾车,也称醉驾。这里的醉酒跟《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醉酒都是法律概念。与医学上的醉酒不同。
如公安机关在认定司机是否属于醉酒驾车时,要对驾驶员抽血检测,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还认定是否属于醉酒驾车。
那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醉酒”,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可以采取交警部门处理醉驾时的醉驾血液检测的标准呢?
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光告诉记者,我国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于醉酒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该规定第10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醉酒的标准是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标准。
杨律师解释说,在发生涉及到工伤的醉酒事件中,如果有法医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出具死亡检测报告中,直接写明是“醉酒”的,可以直接认定是醉酒。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有“醉酒”情节不能认定工伤,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很多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酒,导致伤亡后,最终还是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往往是因为企业方无法拿出员工醉酒的确切证据。
据报道,2013年时,广州一企业门卫王先生被发现死在了门卫室里,经过公安现场勘查,认定是在前日晚上在门卫室饮酒诱发疾病死亡的可能性比较大。事后,死者家属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在审查后对王先生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因为王先生虽然是因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可是诱因确实因为饮酒,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饮酒,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王先生是宠物医院的门卫,而死亡地点是在门卫室,死亡的时间也是在工作时间之内,其死亡已经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虽然公安部门认为是因为饮酒而导致诱发疾病死亡,但是这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事发后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企业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王某醉酒,最终企业的诉请被驳回。
身边案例----男子陪老板喝酒后回家途中溺亡
家属要求认定工伤遭拒,但仍获一次性赔偿30万元
“带员工出去应酬,竟然让我赔了30多万,以后出去应酬我再也不会劝别人多喝酒了。”近日,我市一公司老板李某常向人说。那么是什么让李老板有这样的感慨?事情还要从今年5月份说起。
李老板的员工小张因业务能力出色,待人接物能力很强,深得李老板器重,平时出去应酬也经常带着小张。
上个月的一天,公司有业务单位的人员来洽谈业务,李老板宴请对方组织聚餐,期间,李老板特意带上了小张作陪。席间,小张表现出色,频频代表公司向业务单位敬酒,搞得气氛很活跃,业务也谈得很顺利。
宴席结束后,李老板见小张酒喝多了,于是其他手下叫出租车送其回家。手下为小张打了出租车,将其扶上车,并告诉司机小张家的地址。但随后的几天,小张一直未来上班,拨打电话亦无人接听。后来家属找上门来才得知,小张溺水身亡的噩耗。
警方介入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溺水身亡的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后,小张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来到司法部门求助,要求给小张以工伤待遇。
司法部门认为,虽然小张是因为公司业务原因出去应酬,但由于小张是因为醉酒引起的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小张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是,从侵权角度出发,李老板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在小张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李老板赔偿了小张家属30余万元。
多问一点------既然不是工伤,为何老板依旧要赔偿?
在本起案件中,小张溺亡后,公司老板最终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既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为何他的老板依旧要对其的死亡进行赔偿呢?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泽驹解释说,虽然因为业务饮酒导致伤害并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并不意味着老板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张的这起事件属于人身侵权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仔细分析这起事件,其实公司老板是这起饭局的组织的,饭局上,小张喝了很多酒,按照公司老板的说法,当时小张已经喝醉了。在此情况下,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老板应该亲自或者派人将小张安全护送到家,交给小张的家属看管。可老板仅仅让手下将小张送到出租车上。老板有护送不到位之责,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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