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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因工作中暑属工伤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7 14:40:00 浏览量:

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自治区人社厅表示,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的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广西气候湿润,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且持续时间长。目前,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湿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对此进行统一规定。自治区人社厅建议,各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予以明确。


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早在2011年,广西就在有关高温津贴的政策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由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另外,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应按小时折算支付。根据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南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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