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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5 22:58:00 浏览量:

  工伤法律门户从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宝鸡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增发金额将于2015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宝鸡市实际。其中,调整对象包括:宝鸡市2014年12月 31日前(含 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 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 1至 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2451元的,调整到2451元; 5至 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调整到 1978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宝鸡市目前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为740元,调整后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情况分为3个不同等级支付。根据 2014年宝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5250元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 18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5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132元。


■伙食补助费

宝鸡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 15元调整为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 30元调整为 50元。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和执行时间

据了解,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本次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自2015年 1月 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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