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宝鸡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调整到2451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调整到1978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该市目前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为740元,调整后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情况分为3个不同等级支付。根据2014年宝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5250元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8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5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132元。
宝鸡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50元。
据介绍,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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