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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1-22 11:08:00 浏览量:

 建筑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项目开工前要一次性缴清

近日,石家庄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3年11月月1日起,石家庄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仅石家庄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在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考虑到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石家庄市人社局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1.5%。

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期限,则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15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虽然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建立职工参保备案制度。只有参保备案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建筑工往来频繁,当企业职工发生变动时怎么办?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遇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对于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核定工伤待遇时,需要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级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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