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1小时出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飞来横祸
李兰,南川人。2011年春节刚过,李兰来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某纺织公司打工。
从宿舍到公司,如果骑自行车的话,一般不超过10分钟。李兰上中班,也就是说中午12点钟才正式上班,她一般会提前15分钟,从宿舍骑车出发到公司。
5月18号这天,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李兰提前了一个小时从宿舍出发。没行进多远,在交叉路口下坡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发生擦碰,李兰当场身亡。经当地交巡警支队认定,拖拉机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兰无事故责任。
肇事司机赔偿40万
事故发生后,李兰的父母向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谭水文律师受指派承办此案,熟悉案情后,谭律师认为,“首先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另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随后,李兰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由肇事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当场兑现。
与此同时,李兰的父母还向浙江省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申请结果却出乎他们的意料。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2011年11月18日,浙江省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李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属于上下班时间,不予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员工提前了1小时出发,事故现场也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她当时是为了上班。”谭律师说。
随后,谭律师代李兰父母向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李兰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2年3月3日,浙江省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原有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为李兰的死亡为工伤。
用人单位最终补偿20万
2013年5月,纺织公司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纺织公司依然认为,李兰发生事故的时间,根本不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谭律师反驳称,事故地点是在死者到达单位的必经、合理路线上,方向指向为所在单位,提前上班与正常上班并不矛盾。
最终,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由纺织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兰父母人民币20万元,并于当天兑现。(来源:重庆时报,www.ft22.com整理)
法律 链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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