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要走哪些程序?哪些工伤事故需要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怎么办……针对这些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事宜,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则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最高可罚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该通知正式执行。
工伤后3个工作日内报案,重伤死亡为1个工作日
根据该通知,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调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其他工伤事故调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设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负责。行政机构还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报案窗口报案备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报案备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工伤认定上,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下列情形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管辖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死亡、下落不明等事故必须调查取证
收到工伤申请后,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协助调查。
遇到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须调查取证: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有疑问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
4、非实名制参保人员发生的事故;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事故;
6、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事故。
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根据通知,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4、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细节解读:
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怎么办?
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机构,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最高可罚2万元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小工伤”不按此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受轻微伤且证据确凿,受伤程度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后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小工伤”,按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亡、受伤情节复杂的事故要公示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讨论制度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对于工亡、受伤情节较复杂的事故,行政、经办机构可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情形、工伤认定的依据、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举报属实的个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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