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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定公务员自7月17日起都要缴工伤保险费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11 08:20:00 浏览量:

          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将与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25%缴纳工伤保险费。7月10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这一新规定,并且宣布7月17日开始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全入工伤保险

  “以前,这部分人群工伤待遇执行标准主要参照《军人优抚条例》,发生工伤后续医疗康复难以保障,同时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丧葬补助费等无专项经费。”

  长沙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解决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医疗费支付问题,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得到保障,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可以有效化解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工伤风险。

  缴费费率按0.25%执行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后,是否需要自己缴费?又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长沙市人社局介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为准。

  此外,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的,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之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之后发生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市区有协议医院      不需先行支付

  长沙市人社局介绍,以往工伤职工主要前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救治。由于医院费用类型中没有“工伤”项目,医生无法识别患者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致常常出现使用超出药品目录的药,造成工伤职工部分费用无法报销。

  今后,如果发生工伤,须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相对稳定后转回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伤情相对稳定后转回市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目前,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已经与50余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协议。今后,所有纳入工伤保险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到这些医疗机构看病,不需要参保单位和个人先行支付费用。(来源:华声在线,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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