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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建议市“超龄”职工做出工伤认定
作者:门君诚 来源:南都 发布时间:2013-06-08 17:17:00 浏览量:

    雷玉芳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但随后,这份决定书被禅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原因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南都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佛山与雷玉芳面临同样遭遇的“超龄”工人并非个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但在国内其他省市操作模式不尽相同,即使是在佛山市五区内,工伤认定并不统一。2012年7月10日,高明区人社局作出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60岁的工人许厚云被认定为工伤。但在佛山其他四区,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社部门均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与人社部门的“依法行政”相比,政府法制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不予认定为工伤”说“不”。由于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与法院对工伤认定出现严重分歧。

    今年5月22日,佛山市中院向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人社局统一各区人社局的做法,受理认定“超龄”工伤。

   问题“超龄”工伤难认定

    禅城区祖庙路锐华大厦,佛山最为著名的N G O组织———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位于9楼。每天,不到10平米的办公室都会吸引许多农民工前来寻求帮助。

    在负责人何晓波看来,有一类人群让他非常揪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得不到认可,很难得到劳动部门的保障。”

    从2012年至今,在南飞雁社工探访和接待的民工中,发现有十多名工人因为“超龄”受伤后不能认定为工伤。54岁的潘瑞花的遭遇便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出生于1959年的潘瑞花,自1994年从广西老家来到佛山进入南海桂城一家材料厂打工,他的工作是开平压压痕切割机。2011年11月18日上午,潘瑞花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轧到了左脚。

    潘瑞花被工友送往医院,被确诊为左距骨骨折后并早期坏死。2012年6月份出院后,拄着拐杖一瘸一拐的潘瑞花向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9月14日,南海区人社局认为潘瑞花受伤时与材料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她的工伤认定。

    2012年11月1日,根据人社部门的建议,潘瑞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月23日,用人单位对潘瑞花提起反诉,认为潘在操作机器中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的责任。

    该案经南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潘瑞花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承担15%的责任。法院判决材料厂赔偿潘瑞花各种费用4 .1万元,驳回了工厂的全部反诉请求。

    今年4月份,此案再次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潘瑞花再次让步获得3.5万元的赔偿。

    潘瑞花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广西农民工雷玉芳2006年进入禅城区南庄一家陶瓷厂,2012年9月5日上午上班期间,搬运东西导致腰部受伤,事故后她被送往禅城区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期间花费4万多元,全部由自己垫付。

    同年10月16日雷玉芳向禅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0月22日人社局以申请人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

    不过,禅城区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10月2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60日内对本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雷玉芳认为,人社局不履行政府的行政复议,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送红薯的念头由此而发。最终,她在人社部门的调解下,与工厂达成了赔偿协议。

     而在何晓波的接触中,几乎所有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在遭受伤害后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大多与工厂私了。

现象佛山认定不统一

    南都记者了解到,“超龄”工人无法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主要依据的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该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但何晓波却告诉记者,佛山五区并非都如此,有的也认定为工伤,在认定法律依据和标准上并不统一。

2012年5月18日,佛山市某钢铁公司工人许厚云,在工作时不慎被叉车轧伤了右手及肋骨。事发时,许厚云已经超过了60岁。6月13日,他向高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高明区人社局查实,许厚云在湖南老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佛山市也没有享受,因此许厚云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认为,许厚云在车间内所受事故伤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因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这份工伤认定却被何晓波解读为“开了历史先河”。“首先,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个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其次,适用的是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了工伤。”何晓波惊喜地说。

此后在他们接触的案例中,再也没有看到这种喜事,其他的区对“超龄”工人都不予认定工伤。

2013年6月5日,当面对这份工伤认定书,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制科负责人却说了“不”。“怎么可以这样认定呢?我认为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该负责人说。

后果人社局频吃官司

人社部门的“依法办事”,却频频被推上被告席。而且,法院大多判决人社局败诉,撤销不予认定的决定书。

据佛山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刚介绍,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提出工伤认定被拒而引起的纠纷进入诉讼的并不多,但他认为,虽然案件数量少,但这并不是一个小问题,确实涉及到对一个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不能尽快找出解决办法,预计今后案件会有增幅。”周刚说。

2010年2月,时年70岁的张福瑞在南海一家鸡档打工,主要工作是烧开水。当年5月31日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不承担责任。

同年12月8日,死者儿子向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家属随后将南海区人社局告上了法庭,佛山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通知书,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张福瑞的案子,与雷玉芳一样,最终被行政复议和法院的判决得以确认。而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涉及到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系统里一直比较多,而人社局败诉的概率也很高。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适用该条例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且各地规定不统一。

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但对法院的法律依据,佛山市人社局法制科负责人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最高法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具有针对性,只针对请示地山东,在全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待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不再存在,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不属于人社部门的职能范围。”

佛山市人社局工伤科、法制科负责人也明确表示,他们也是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进展

法院建议统一各区人社局的做法

人社部门对于“超龄”工伤的不予认定,与法院的说“不”,让双方在该问题上的看法日渐出现分歧。有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很难堪。据介绍,为了解相关情况,日前,佛山中院专程与佛山市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做法。

5月22日,佛山中院向佛山市人社局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是否需要受理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人社局统一各区人社局的做法,今后在处理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时,在没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对其申请应予以受理,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建议当中希望行政部门能在20天内答复处理结果,正在等待答复”,周刚说。

而佛山人社局工伤科、法制科也确认双方多次联席沟通,他们认为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他们的做法有法可依,也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佛山中院的建议,南飞雁社区中心负责人何晓波表示乐见其成。市人社局法制科负责人则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佛山各区对超龄的工人都不会作出工伤认定。“我们绝对是依法办事,省的条例是由省人大审议通过,全省都是这么操作,不仅仅是在佛山。”该负责人说。

争议

人社局法院有分歧,因法律规定尚存模糊地带

    对于行政机关与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不同这一情况,佛山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刚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尚存模糊地带,相关规定又不统一。

    周刚说,人社部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去年1月实施的《广东省工商保险条例》当中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

    而法院认为,首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其次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并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同时,2010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其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外,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精神可知,如果受聘人员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仍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

同时,周刚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行了简单解释,他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需负全责;而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而且某些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待遇;而如果在劳务关系中,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16-17版采写:

南都记者 门君诚 孙毛宁 通讯员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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