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图片,再看报道:
2013年5月23日,一女子因讨要儿子工伤赔偿费,爬上淮海路一建筑工地塔吊上扬言跳塔,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紧急将其安全救下,但女子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昨天上午9点左右,一女子爬上位于淮海路的南京中成国际建筑公司工地内的塔吊,并站在10多米高的塔吊边缘大喊大叫,情绪非常激动,路人见状赶忙报警。
接到报警的淮海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经过了解得知,扬言跳塔吊的女子姓张,其子黄某系中建八局第三分公司民工。今年1月21日,黄某在施工时从地面一层摔落在地下三层,致第三腰椎、第四腰椎骨折,经多次讨要其子赔偿费未果情况下,于是,昨天上午8点左右强行进入建筑工地,爬上塔吊扬言自杀。
由于事发地处于淮海路和太平南路交叉路口,车流量和人流量非常大,现场有近百名群众围观,交通一度拥堵。淮海路派出所教导员吴晨与建筑工地施工方领导出面协调处理,终于做通张某工作,上午10点20分,消防队员爬上塔吊,将张某救下(如图 王成兵摄)。
随后,民警将张某及工地负责人带回派出所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但由于张某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秦淮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转载的同时,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先评论一句:
让人气愤!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呀!也正应了那一句:“你给他讲法律,他给你讲政治;你给他讲政治,你给他讲国情;你给他讲国情,他给你耍流氓;你给他耍流氓,他给你讲法律”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在此,本人希望他们懂得“大禹治水”的道理,如果说“爬上塔吊”是一种暴力,不问青红皂白就行政拘留是不是让人感觉更是一种暴力呢。本人不希望“暴力维权”,因为不愿弱者更受伤。
儿子发生工伤,母亲之所以爬塔吊,恕我斗胆猜测:“第一、单位肯定没有与其儿子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单位肯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第三、单位肯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第四、这位母亲肯定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被拒绝。”那么,如果我所述属实,请问单位违法在先,又承担了什么责任,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
在此也声明,如我猜测错误,请联系我13785412938,我会立即将本文章删除,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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