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奎、姚燕夫妇目送记者离去。姚燕一直在说:“你们一定要帮帮我啊……”
“苦一时,乐一世!黄金的一年,辛苦些又如何?对自己自信些,高中,me来了!”
这是张志奎正在读初三的女儿写在出租屋内的座右铭,今年她就要参加中考了。读书9年来,女儿为张志奎一家挣来了几十张奖状,如今这些奖状却成了张志奎心里沉甸甸的负担。
因为在上班时腿部受伤,张志奎已经无法用劳动换取儿女的生活费了,而他的工伤鉴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也被一拖再拖。
负重的一家人
43岁的张志奎来自甘肃省镇原县的一个小村庄。2001年,他只身一人来银川谋生,在工地干了一年木工有了点积蓄,就将妻子和一对儿女接到身边。目前,一家四口租住在西夏区一处工厂内的一套不足30平米的房子里。
从2005年起,张志奎在银川东方金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晨”)打工。由于妻子右腿股骨头坏死无法干重活,一直在家照顾家人的生活,因此,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便成了张志奎一家全部的经济来源。
本来,儿女学习刻苦,自己收入稳定,妻贤子孝,一家人的生活正朝着美好的未来前进着。然而,2012年7月7日的一起事故,却给这个家庭一个措手不及打击。因为左腿在事故中受伤,张志奎无法正常工作,而其打工的企业也断了他的经济来源。
无奈之下,爱人姚燕便开始为张志奎维权。“我去申请工伤鉴定,相关部门的回复是公司否定与张志奎有劳动关系,我们手里又没有劳动合同和更多的证据,现在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给爱人讨个说法,姚燕每周都要去法律援助、劳动监察等部门,但是工伤鉴定的事儿却没有一点进展。
年货是女儿同学送的
2013年3月4日,记者在出租屋里见到了张志奎。这间出租屋很简陋,一间大点的卧室既当客厅又做厨房,另一间小卧室是两个孩子学习的地方。整个屋子里,除了一个旧沙发、一台14英寸的电视机和一套旧煤炉之外,最多的就是书。
张志奎说,以前每个月的工资勉强可以应付房租、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妻子吃药的费用。“这个家庭简单而贫寒,但是却承载着我们心里美好的梦想。我儿子今年读高二,女儿读初三,两个孩子学习都很刻苦,我和妻子就指望这两个孩子将来有出息。”张志奎说话间从卧室里拿出来厚厚的一沓奖状,他说,这都是两个孩子得来的,他们都很懂事、能理解家里的困难,平时给几块午饭钱都舍不得花。
说起两个孩子的时候,张志奎嘴角带着浅浅的笑。而回忆起受伤的经过,张志奎的神情有些低落。“当时我和工友正在公司仓库大院抬广告牌装饰造型框架,被脚下的杂物绊倒,左腿腿弯处被铁皮划了10厘米长的伤口。”经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诊断,张志奎的症状为:左腓肠肌外侧头断裂,内侧头部分断裂,左膝关节半膜肌、关键肌断裂,左侧小隐静脉断裂。
手术后的张志奎不能干重活,只能长期静养。“医生要我做针灸、拔罐、电烤等一系列后续治疗,才能确保我的腿以后不留下后遗症,但我又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做后续治疗。”张志奎低头看着桌子上孩子的奖状说,两个孩子还要读书,妻子还要吃药,现在我干不了活了,我真的不知道这个家以后怎么办。
说到这儿,张志奎眼圈红了,而在一边的妻子姚燕早已泣不成声。姚燕说,受伤后张志奎受到很大的打击,整天不是闷头大睡就是沉默不语。好在一对儿女都懂事,他们所在的学校也很有爱心,“过春节的年货都是女儿学校的同学送的。”说着,姚燕给记者一张写满字的纸。
“2月7日,银川市十八中学付老师将学校师生捐的8122元送到家里,马伊诺同学和她的父母2月5日送来50斤大米、好多羊肉和瓜子,第二天又给两个孩子买了羽绒服……”在这张纸上,姚燕把女儿学校的师生及学生家长送来的钱物一一记录下来。
无法认定的工伤
张志奎在医院所花费的7442.5元的费用均由东方金晨法人代表杨成东支付。出院后,由于伤病无法继续上班,张志奎只好申请工伤认定来索取一定的赔偿,但这个工伤认定了近3个月依旧没有成功。
张志奎还为记者出示了2012年12月18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张志奎出具的一份工伤认定终止书,上面写道:“给你所申请的用工单位银川东方金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否定与你有劳动关系……”
“跟我一起干活的工友都可以证明我那天在单位大院受伤这件事。”张志奎说,刚出院那段时间杨成东还愿意帮助自己做工伤认定,但自从向东方金晨借了14000元的生活费并在借条上签字后,就没人管自己了。该公司甚至还将张志奎的手机使用多年的东方金晨的集团彩铃业务也单方面取消,“这是为了消除我在这上班的证据”。
在张志奎提供的一堆资料中,一张有杨成东签字的医院收据单,和一张东方金晨2010年出具的证明,成了张志奎证明自己曾在东方金晨工作过的两条证据。但是记者向东方金晨求证时,杨成东却说,张志奎只是个临时工,没有劳动关系。而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也表示:此事目前已进入诉讼阶段,这两条证据是否有效还得等相关部门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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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难道没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在相关部门鉴定工伤了吗?
记者查询相关报道了解到,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据中新社报道,徐州的一位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酒店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2013年2月26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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