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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发布时间:2013-7-1 10:07:00    作者:   我要评论

     2013年7月1日起,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正式启动,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央驻吉和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都应按政策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公务员和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起施行,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次启动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是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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