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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法院判妻子返还丈夫工伤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3-29 9:23:00    作者:   我要评论

      韦德福因工伤获赔20万余元,这笔款由妻子代为领取、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2013年年初,双方协议离婚。之后,韦德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妻返还工伤赔偿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3年3月2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支持韦德福请求的判决。

 
  2005年3月,韦德福在广东江门市务工时因工伤致残,其妻吴丽代表他与用工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韦德福20.8万余元。吴丽领取后一直保管这笔赔偿款,部分用于生活费开支。
 
  2006年,夫妻俩商量后用这笔赔偿款加上其他积蓄在罗城天河镇购买一宗宅基地,建起一栋三层楼房。
 
  2011年9月,韦德福与吴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仍由吴丽居住。2012年12月,韦德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丽返还其工伤赔偿款19.2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韦德福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专属性,应归其所有。虽然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赔偿款已被用于购买宅基地建房,但也不能改变该款的专属性。因此,两人共同购买宅基地所建的房产,其价值中包含韦德福一方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俩在协议离婚时,未对韦德福一方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韦德福要求返还其工伤赔偿款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从中扣除韦德福受伤后的日常生活费开支。
 
  3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吴丽返还韦德福工伤赔偿款19.2万余元,该赔偿款先从两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中扣除,余下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来源:广西法制日报,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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