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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伤未经工伤认定,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3-3-16 17:30:00    作者:   我要评论

    职工受伤未经工伤认定,径直向法院诉求用人单位赔偿。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原告郑某对某厂的起诉。

 2006年9月,郑某到某厂工作,一直从事烧烤工作,2012年9月,郑某工作中,被烫伤右手,住院治疗18天。伤愈后,某厂支付了郑某的医疗费,拒绝承担其他费用。郑某没法状至法院,要求某厂赔偿各项损失计38613元。

 法院认为:郑某与某厂间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郑某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赔偿。郑某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对某厂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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